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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員 來源:鑫匯寶2018-12-17 【字體:大中小】
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應向央行備案。
此外,央行還發布關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規定,在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央行同時還發布了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對於黃金相關業務,小編梳理了十大亮點:
1、明確黃金資管產品及相關業務概念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中的黃金產品,除了實物黃金,還包括以黃金賬戶記錄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
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指金融機構通過官方網站、移動終端銷售或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黃金產品的活動。
黃金積存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為客戶開立黃金賬戶,記錄客戶在一定時期內存入一定重量黃金的負債類業務。
2、明確開展黃金相關業務的機構類型
黃金資管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開辦此業務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有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3、明確各類機構在相關業務中必備的資質
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通過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嚐試做市商)。
代理銷售金融機構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互聯網機構的公司法人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應當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二)互聯網機構應當具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三)近三年未受到過金融監管、互聯網行業主管等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四)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或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要符合《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辦發〔2018〕221號文印發)的規定。
4、黃金產品應按要求登記托管或備案
對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應當進行登記托管,登記托管服務僅限金融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等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黃金交易場所提供。金融機構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開立總賬戶,登記所托管的實物黃金。
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由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一級法人主體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5、明確金融機構在黃金相關業務中的職責
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一隻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
金融機構負責互聯網黃金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產品推介說明的製作。通過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不得將自身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轉移給互聯網機構。
客戶所積存的黃金可以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處購買。黃金積存業務應當支持客戶提取實物黃金或將黃金賣出獲得相應的貨幣資金。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自身黃金業務狀況,建立黃金積存業務實物黃金備付管理製度,加強對實物黃金流動性的管理,滿足客戶提取實物黃金的需求。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和市場情況,選擇上海黃金交易所等黃金市場或委托具有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平盤。
6、明確代理銷售機構在黃金相關業務中的職責
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7、要求相關機構進行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
上海黃金交易所應當於每月15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定期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相關信息。
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起設立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按照金融監管規定和投資者保護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做好投資者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8、黃金相關業務及機構應守法依規
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金融衍生品、支付清算結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9、規範黃金產品的代理銷售宣傳
代理銷售機構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發起設立機構的官方網站或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10、設定金融機構的合規整改日期
黃金資管業務新規、《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均自印發之日即12月14日起執行。
不符合黃金資管業務新規要求的金融機構,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不符合《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金融機構,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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